大理寺:明清三法司之一
【引言】
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最高審理機關,與刑部、都察院並稱明清時期「三法司」。其職能演變經歷了從審判到覆核的轉變,權力也逐漸向刑部傾斜。
緣起與演變
大理寺的淵源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廷尉,後於北齊正式改為大理寺。宋代分設左右寺,負責覆審地方奏劾和審理京官刑獄。明清時期,大理寺主要掌管案件覆核,決獄權歸屬於刑部。
三法司之職能
明清時期的三法司分工明確,刑部負責審理推鞫,大理寺負責覆核詳讞,都察院負責監察文武百官。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,稱為「三司會審」。
大理寺的權力
雖然大理寺官秩為正三品,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,但其權力在明清時期逐漸轉向刑部。儘管大理寺不同意刑部的裁決,但仍需上奏聖裁。
歷代大理寺卿
明朝洪武年間,大理寺卿周志清曾言:「大理之卿,即古之廷尉。」歷代擔任大理寺卿者,多為精通刑法之人,其中漢朝的張釋之、於定國,唐朝的戴胄皆為名臣。
組織架構
官職 | 品階 |
---|---|
大理寺卿 | 正三品 |
左少卿 | 從五品 |
右少卿 | 從五品 |
左寺丞 | 正六品 |
右寺丞 | 正六品 |
職能演變表
朝代 | 職能 |
---|---|
秦漢 | 主管刑獄 |
宋 | 覆審地方奏劾 |
明清 | 覆核案件 |
大理寺與刑部:唐宋司法體制的重中之重
概述
唐朝設立 大理寺 和 刑部,分別為司法機構和刑事司法最高機關。兩者在司法體系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,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和伸張正義。
大理寺
大理寺為唐宋時期的司法機關,主要職責為審理重要刑事案件和複查朝廷以外的疑難案件。其下設左右寺丞、左右少寺丞等職官,負責審理案件和提出意見。大理寺與刑部之間存在分工,大理寺主審疑難案件,而刑部則負責日常刑事案件的審理。
刑部
刑部為唐宋時期的刑事司法最高機關,主管全國刑事案件的審理。其下設尚書、侍郎、員外郎、郎中、主事等職官,負責審判、核准和執行刑事判決。刑部與大理寺之間存在合作辦案的關係,重大案件往往由兩部共同審理。
職能比較
下表比較了大理寺和刑部的主要職能:
機構 | 主要職能 |
---|---|
大理寺 | 審理疑難刑事案件 |
刑部 | 審理刑事案件 |
協作辦案
大理寺與刑部之間存在協作辦案的關係。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,兩部往往會組成合議庭,共同審議案件。合議庭由大理寺卿、刑部尚書、御史台大夫等官員組成,並有權對案件提出異議或建議。
影響
大理寺與刑部在唐宋司法體系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。其審理的案件不僅影響了個案的公正性,而且也通過判決的形成積累司法經驗,為後世的司法實踐提供了依據。此外,兩部之間的職能分工和協作制度,也對後世司法體制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。
延伸閲讀…
古代的大理寺和刑部有何區別,兩大刑獄機構那個權力更大?
大理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