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owcount>0 【大理寺 刑部】大理寺與刑部:古代司法重鎮,誰掌生殺大權? – 鄧廣會師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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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大理寺 刑部】大理寺與刑部:古代司法重鎮,誰掌生殺大權?

【大理寺 刑部】大理寺與刑部:古代司法重鎮,誰掌生殺大權?

大理寺:明清三法司之一

【引言】
大理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刑獄的最高審理機關,與刑部、都察院並稱明清時期「三法司」。其職能演變經歷了從審判到覆核的轉變,權力也逐漸向刑部傾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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緣起與演變
大理寺的淵源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廷尉,後於北齊正式改為大理寺。宋代分設左右寺,負責覆審地方奏劾和審理京官刑獄。明清時期,大理寺主要掌管案件覆核,決獄權歸屬於刑部。

三法司之職能
明清時期的三法司分工明確,刑部負責審理推鞫,大理寺負責覆核詳讞,都察院負責監察文武百官。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,稱為「三司會審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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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寺的權力
雖然大理寺官秩為正三品,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,但其權力在明清時期逐漸轉向刑部。儘管大理寺不同意刑部的裁決,但仍需上奏聖裁。

歷代大理寺卿
明朝洪武年間,大理寺卿周志清曾言:「大理之卿,即古之廷尉。」歷代擔任大理寺卿者,多為精通刑法之人,其中漢朝的張釋之、於定國,唐朝的戴胄皆為名臣。

組織架構

官職 品階
大理寺卿 正三品
左少卿 從五品
右少卿 從五品
左寺丞 正六品
右寺丞 正六品

職能演變表

朝代 職能
秦漢 主管刑獄
覆審地方奏劾
明清 覆核案件

大理寺與刑部:唐宋司法體制的重中之重

概述

唐朝設立 大理寺刑部,分別為司法機構和刑事司法最高機關。兩者在司法體系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,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和伸張正義。

大理寺

大理寺為唐宋時期的司法機關,主要職責為審理重要刑事案件和複查朝廷以外的疑難案件。其下設左右寺丞、左右少寺丞等職官,負責審理案件和提出意見。大理寺與刑部之間存在分工,大理寺主審疑難案件,而刑部則負責日常刑事案件的審理。

刑部

刑部為唐宋時期的刑事司法最高機關,主管全國刑事案件的審理。其下設尚書、侍郎、員外郎、郎中、主事等職官,負責審判、核准和執行刑事判決。刑部與大理寺之間存在合作辦案的關係,重大案件往往由兩部共同審理。

職能比較

下表比較了大理寺和刑部的主要職能:

機構 主要職能
大理寺 審理疑難刑事案件
刑部 審理刑事案件

協作辦案

大理寺與刑部之間存在協作辦案的關係。在審理重大刑事案件時,兩部往往會組成合議庭,共同審議案件。合議庭由大理寺卿、刑部尚書、御史台大夫等官員組成,並有權對案件提出異議或建議。

影響

大理寺與刑部在唐宋司法體系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。其審理的案件不僅影響了個案的公正性,而且也通過判決的形成積累司法經驗,為後世的司法實踐提供了依據。此外,兩部之間的職能分工和協作制度,也對後世司法體制的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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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理寺